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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作者: admin发布日期:2020-04-25 14:00:33点击次数:1769 A-A+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

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5060100120
2生化需氧量(BOD510203060
3悬浮物(SS)10203050
4动植物油13520
5石油类135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125
7总氮(以N计)1520————
8氨氮(以N计)5(8)8(15)25(30)——
9
总磷(
以P计)
0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11.535
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0.5135
10色度(稀释倍数)30304050
11PH值6~9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104104——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

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位于GB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